週三, 04 九月 2019 10:34

家長校董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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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培聖中學法團校董會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細則

 

 

家長校董選舉

本會為天主教培聖中學唯一認可之家長教師會。家長校董選舉須透過法團校董會認可的家教會舉行。click

 

候選人資格

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是指學生的父及母、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2. 如有關家長是學校現有職員,他/她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候選人亦應注意《教育條例》第 30 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3. 候選人在參選時須留意《教育條例》規定任何人士,不論其所屬界別,不可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責任、人數和任期

4. 家長校董的責任:

  (4.1) 確保辦學團體訂定的抱負和辦學使命得以實踐。

  (4.2) 協助學校促進學生達成學術及非學術的全面發展。

  (4.3) 家長校董須促進法團校董會與家長之間的溝通和合作。

  (4.4) 出席法團校董會會議

 

5. 法團校董會設有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人,上述兩名校董皆由同一個選舉產生,任期在九月一日生效及在八月三十一日終止。校董任期為兩年,任期結束可再參與校董選舉,最多連任兩屆。

 

6. 由於家教會未必能於九月一日前舉行家長校董選舉,故此家教會應在九月至十一月期間舉行選舉,並提名獲選的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否則,根據《教育條例》第 40AU 條,如家長校董的職位懸空超過三個月,法團校董會便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延長填補該空缺的限期。

 

提名程序

(1) 選舉主任

7. 家教會可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投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家教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的候選人。

 

(2) 提名期限

8. 提名截止日期須在舉行選舉的日期(選舉日)之前不少於14 天。

 

(3) 提名

9. 每名本校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候選人參選。

 

10. 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兩位候選人。

 

11.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選舉程序則會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重新進行選舉。

 

12. 如候選人只有兩名,則家長只可選投一票,結果安排如《24 條》。

 

13. 如只得一名候選人,仍須由家長投選信任、不信任或棄權票。信任票應不少於總票數三成。

 

候選人資料

14.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不超過一百五十字的個人資料簡介,以供參考。如候選人有《教育條例》第30條指明的情況,須書面通知選舉主任。

 

<《教育條例》第30條內容如下:>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1/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 9 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2/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3/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4/ 申請人未滿 18 歲;

5/ 申請人年滿 70 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6/ 申請人未滿 70 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7/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8/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6 )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9/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10/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15.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 天,向所有家長發出書面通知,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並隨通知附上候選人的簡介。該通知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時間表及上訴機制等。

 

16. 如有須要選舉主任會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候選人向所有家長介紹自己及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

 

投票人資格

17.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18.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為便行政安排,家教會可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可給予選票。

 

選舉程序

(1) 投票日期

19.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2) 投票方法

20.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21. 校方為選舉設置一個投票箱,投票箱將會上鎖,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家長可於截止投票時間前,郵遞、由子女交回班主任或親身將選票放入投票箱。

 

點票

22.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23. 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i)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ii) 選票填寫不當;或

(iii)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24.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25. 如投票結果顯示票數均等,則須在選舉主任監察下進行抽籤,抽中者即當作為得票較多者。

 

26.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公布結果

27. 選舉主任可透過學校致函所有學生家長及各候選人,公布選舉結果。

 

28.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的上訴委員會主席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函件可寄往學校轉交,封面應註明「家長校董選舉上訴委員會主席收」。

 

上訴機制

29. 家教會委員會每年在進行家長校董選舉前,須選出五位委員作為家長校董選舉上訴委員會。

成員包括校監(當然委員會主席)、1 位現任校董、校長、家教會2 位家長委員(必須為非候選人)。

 

30.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上訴委員會主席應在截止上訴的日期後一星期內召開會議。最後結果須通知上訴者及向家教會委員會報告,並以最後之議決為依歸。

 

選舉後跟進事項

31. 家教會須按照《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4)款的規定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為學校的家長校董,並應通知法團校董會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結果。與此同時,獲選的家長須採用指定的表格,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提出校董註冊的申請。

 

填補臨時空缺

32.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33. 如法團校董會在三個月內無法根據《教育條例》第40AU條的規定,提名一位合資格人士填補該空缺以便註冊為校董,藉以維持其組成完整,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延長。另外,《教育條例》第40AU 條訂明,填補家長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34.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學年中離開學校,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

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教育條例》40AV )

 

注意事項

35. 家教會不應在其章程中規定獲選的家教會主席可自動當選為家長校董,或規定獲選的家長校董自動當選為家教會主席,因為此舉可能影響一些只想成為家長校董,或只想成為家教會主席的人士的參選權,從而違反就平等參選權作出規定的條文的精神。

 

36. 家長校董選舉與家教會幹事選舉可同時進行。然而,家教會須留意兩個選舉的投票人資格,並就投票程序作出適當的安排,以免選民混淆兩個選舉的候選人。

 

37.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X 如學校的認可家教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家長校董的註冊。

    註:指引中「幹事」指家教會之執行委員。

 

38.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家長須留意家長校董選舉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1.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

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天主教培聖中學家長教師會通告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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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教育條例》

 

 

候選人的提名

1.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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